玻璃瓶單位產品綜合能耗:
指在統計期內每生產1t合格玻璃瓶產品所消耗的各種能源(重油、_氣、煤、電、液化石油氣、外來蒸汽、新鮮水等)轉化為千克標準煤(kgce)之和。其計算公式為:
日用玻璃單位產品綜合能耗的范圍:包括生產和輔助生產能耗,不包括生活用能耗。生產能耗包括原料、熔化、成型、退火、檢驗、后加工和成品包裝等所消耗的能源。輔助生產能耗包括機修、動力等部門所消耗的能源,以及為生產服務的廠內運輸工具、照明等所消耗的能源。不包括冷修從放玻璃水到開始生產出日用玻璃制品期間所消耗的能源和冬季采暖、燃料保管、運輸過程損失的能源以及用于生活等如基建、食堂、宿舍和醫務所等消耗的能源。
計算單位產品綜合能耗的一些具體規定:
(1) 計算單耗的產品產量_是:a、經檢驗合格、 包裝入庫的合格品,不合格品或廢品不得參與分攤消耗的計算。 b、只限于正式投產的產品, 試制階段的新產品、正式投產前的試生產產品不計算“單耗”。
⑵ 企業內多類產品的能耗:企業內除日用玻璃還生產其他非本行業產品時,各種能源須分開計量,對確屬無法分開計量的公用耗能,如廠區照明或各類綜合庫房等按產品產值比例分攤。
⑶ 能源折標煤系數及燃料熱值選取:各種能源折算成標準煤系數,按國家的規定執行。燃料的熱值應取統計期內的實測加權平均值或根據燃料分析加權平均值進行計算。
⑷ 標準煤是以每公斤燃料發熱29307.6千焦爾作為標準,折算公式如下:
某種燃料每千克實際發熱量
耗用標準煤=某種燃料耗用量×──────────────29307.6
⑸ 重油、_氣、原煤的低位發熱量應首先采用實測數據,其次可采用生產單位給定數據,以上均有困難方可采用下列平均數據:
重油取9800×4.18kJ/kg;
_氣取8600×4.18kJ/m3;
原煤中大同煤、神木煤、兗州煤等取6000×4.18kJ/kg;
其它原煤取5000×4.18kJ/kg。
⑹ 電、外來蒸汽、液化石油氣、新鮮水等二次能源和耗能工質需進行能源等價值折算:
1度電(1kwh)折0.366千克標煤;
1kg外來蒸汽(低壓,小于25atm)折0.129千克標煤;
1kg液化石油氣折1.780千克標煤;
1噸新鮮水折0.257千克標煤。